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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並實施檢查或其他必要查證措施,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
前項措施方式及內容之訂定,應參考供應商及所製造醫療器材風險評估之結果。
採購產品有變更者,製造業者應確定該變更對醫療器材產品或其製造過程之影響。
第一項措施,得由製造業者或其客戶於供應商之場所實施者,應於前條採購資訊中,載明其實施之措施及產品放行之方法。
第一項措施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