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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聽力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