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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起飛後,即使繫安全帶指示燈號已熄滅,組員仍應立即告知乘客於就座時繫妥安全帶。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准許乘客使用客艙組員座椅。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