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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符合附件十三規定之條件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PDF
附件十三申請特種適航證書之條件.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