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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噸位丈量者,應依船舶丈量費費率表(如附件六)之規定繳納丈量費。
圖表附件: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PDF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