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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經營者向攜碼用戶及非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應為一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