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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年起,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為每
個頻道至少五十部行動臺,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七
十部行動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