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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租用人附掛線路施工時,電信機構得派員指導,並應於完工後予以檢驗,
施工中通知或完工後檢驗不合規定而不改善者,電信機構得解除其租桿合
約,租用人應即拆其附掛線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