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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記帳用戶應按照左列規定式樣,自行刻製橡皮圖章一枚,以便在電報紙上
蓋用
(編 註:表格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7023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