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有足夠之餘裕,確保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其肥粒鐵無脆化現象,並使破裂快速惡化之機率降至最低。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工作溫度及其他狀況對組件材料之影響。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材料性質、穩態應力、暫態應力、殘餘應力及缺陷尺寸等之不準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