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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