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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