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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投資合作於海域石油礦之外國人或華僑,得按外國人投
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每年就其每一開採礦區當年度銷售石
油礦品所得之淨利或孳息申請結匯。
核准前項之結匯時,應先以本細則第四十五條石油礦品外銷結存之外匯撥
付之。如有不足,應就不足之額准其結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