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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