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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各校退學及更改姓名、年齡之學生,應於次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
名冊 (如附件五、六) 彙報教育部備案。
圖表附件:
附件五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六 畢業生更改姓名、年齡名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