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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期貨經紀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期貨交易保
證金、權利金專戶時,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
期貨經紀商受領客戶之所有款項,均應存入前項之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
權利金專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