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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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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