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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充任或升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