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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進口貨物加工外銷時,該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不予退還。但原貨復運出口,符合本法免徵關稅規定者,所繳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得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