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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 (格式如附件十九、二十) ,其程序如左:
一、本島地區工事,由保管 (守備) 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
部轉呈國防部。
二、衛戍區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
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三、其他區之防禦工事,依編組系統逕報各總司令部,並副呈國防部。
奉准主動拆除之工事,其經費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