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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凡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二、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
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人員
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理
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