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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得以左列情形決定之:
一、依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有何爭執者。
二、經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者。
三、有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可查者。
四、有徵用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