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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徵用物之發還,由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會同徵用區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
用者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