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1: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不服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之裁決者,得於接到裁決書後翌日起五日內,
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未經決定前,原裁決應停止執行。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