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耕地,應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協調清理。
重劃區內出租之公﹑私有耕地,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註銷租約者,其計算補償面積,以重劃前租約面積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