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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
正當行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解除其職務,并通知其原派
之會員撤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