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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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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