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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分配之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 (市) 稅
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由省統籌分配所屬縣 (市) 之財源,其各縣 (市) 間應分配之比率,須經
省議會之決議。
第二項統籌分配之比率,須比較各縣 (市) 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
入額算定之。
行政院應依據第三項原則,每年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情況,必要時修正調整
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闢各級政府統籌分配各稅之比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