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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聲請或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依隨到隨分方式另行分案,並由本案繫屬法院辦理。
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時,最高法院辦理前項秘密保持命令事件,為認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而有調查事實之必要者,於敘明應調查事由後,得將該事件發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之。
智慧財產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向最高法院調取卷證。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封面應與其他卷宗封面區分不同顏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