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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