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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5-29 條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