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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5-24 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