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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氮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應參照附表四之七之相當空氣潛水深度,並依其減壓時程作業,其氧氣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且氧分壓不得超過一點四絕對大氣壓力。
圖表附件:
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