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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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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以
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
採購標價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
,無法應急者。
四、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級
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