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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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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