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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
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
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收受設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