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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事業裝置及使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
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功能。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規格,於可量測之流量範圍內,誤差不得超過
真實流量正負百分之十。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
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記錄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擅
予破壞。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
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經校正維護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前項之校正、維護如因技術或人力限制無法適時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