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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構造規格特殊之機械類產品有前項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准其採用適當檢驗方式者,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亦應一併撤銷,並由驗證機構通知限期繳回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