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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高壓氣體設備,除配管、泵、壓縮機之部分外,其基礎不得有不均勻沈陷致使該設備發生有害之變形;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之支柱(未置支柱之儲槽者為其底座。)應置於同一基礎,並緊密結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