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7: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院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