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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