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09:5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農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理事長、常務監事或農事小組組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農事小組會議。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農事小組組長本人為被罷免人或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一人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