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種苗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
二、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種苗種類範圍。
四、資本額。
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繁殖場所之地址。
六、登記證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依限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