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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