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4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及行為。
二、負責整理機艙設備、屬具及備件清冊。
三、負責及督導主、副機、鍋爐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查核輪機所需各種油料、物料、備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
五、督導輪機部門之清潔及機械維護,並分派所屬海員工作。
六、擬訂輪機部門維護計畫及各項油料、物料、備件及工具之申請。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輪機部門各級海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並將油料、淡水儲量報告輪機長。
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
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