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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船舶應備有詳列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之特別清單或艙單。
前項特別清單或艙單得由標明危險貨物類別及位置之詳細積載圖替代。
船長於船舶開航前應備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文件供送港口國當局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件上之所有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的相關名稱均應使用國際公約規定之運輸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