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五、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