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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前條第一項之單式寄件人應確實填寫,如有捏報,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法
處理。
前項捏報之包裹遇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或退還資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