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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派督考訓練學員訓練期滿,駕訓班應造具學員結業名冊,連同駕照登記書立即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就學員入學名冊詳加核對,並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排定路考日期、時間,並於路考日前抽籤排定各組考驗員名單,列冊存查二年。
辦理派督考之駕訓班於執行曲線進退、上坡起步之考驗科目時(聯結車訓練為曲線前進考驗科目),應錄影保存三個月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