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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